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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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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去救一个人。”

“事实上她第二重人格出现的次数并不多,一般是在受到很强烈的精神刺激或者极度脆弱时才会出现。她心态一向平和, 所以几乎不会给她的副人格压制主人格的机会。年初那次算是一次意外。她要去缉毒队实习, 要做警察。我不希望她成为警察, 不想有一天我和她走到兵戎相见的地步,就像她最近诈我,像昨晚。当年填报志愿时我已经失策了一次, 被她瞒着我篡改了志愿,我不可能在四年后让她真的走上警察这条路, 而且她做警察的初衷只是为了找路小成。我当时以为, 只要路小成‘死了’, 她可能就放弃了,所以假放了路小成已死的消息, 没想到这件事对她打击很大, 她整个人几乎崩溃,给了她另一重人格苏醒的机会。”

“当时我担心她,把她带在了我身边。那时我刚解决掉了任雨,正是我完全接管他位置的关键时刻, 我需要掌控住黄常,所以那一阵主要在黄常那边,但对他一直都是背影示人,这是任雨的惯常做法。当时我没想过让她曝光,没想到她自己跑出去了,所以黄常见过她但不知道我,陈一梓也见过她。她并不知道我在做什么, 她分裂的人格只是为了自我保护,并不是为了做什么坏事,我也不希望她和我一样,一步走错,便一步步错下去,因此当时支开了她。”

“她估计是逛书房时遇到了你们的人,我猜的。”

“她当时和我说她在书房遇到了个人,塞了个东西给她,托她带出去,后来也亲眼目睹他被黄常的人带走。她说难得有人无条件信任她,她想去看看那个傻子。但我知道,她应该是想去救他的。”

“我更知道,他交给她的可能是很重要的证据,但不确定,她也没肯给我东西,所以我需要带她去现场确认,他是不是警察,他交给她的到底是不是证据。只是没想到迟了一步,刚到那边现场已经炸了,她算是误打误撞救了你。”

乔泽看着他不动:“为什么旁人叫她霍总?”

“我不能让黄常知道我是谁。”徐迦沿说,“但是黄常的认知里,她是霍总很器重的人,是代表霍总的,可能是真正的霍总,也可能不是。因此将错就错,利用他的错误认知,把她推到台前,让底下人以“霍总”称呼她,借她名正言顺地带我走近你们的人。”

“我们到的时候现场一片狼藉,人早被炸得尸骨无全,我无法判断他是不是警察以及他给她的是不是证据,但是从黄常阿骏的反应以及我调查的结果看,那人只是你们内斗的牺牲品,并没涉及什么警察不警察,而那时渺渺也苏醒了过来,她完全不记得这所有的事,更不知道那人交给了她什么东西,东西放哪儿了,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路小成之于她的意义比我想象的要大,他几乎是她的整个人生支柱。他要真没了,她估计也真撑不下去了,我不敢再拿路小成的生死去阻止她什么,因此不得不设计了些事,让她以为路小成死亡的消息只是误导。”

他看向乔泽:“我没有为她洗白什么,这基本就是全部事实。她这几年都在警校里,又是全封闭式,根本不可能有机会接触到毒.品,并去操控什么。黄常、阿骏和其他人都在你们控制下了,你可以找他们比对口供。”

“我会调查清楚。”乔泽站起身,想了想,回头看了他一眼,“谢谢你这么多年照顾她。”

“情感上她是欠了你,但不是她把你推到这条路,她也从没要求过你什么。”

“真正为一个人好,是会为了她好好保重自己,好好打拼,而不是通过歪门邪道赚快钱,再对她施以道德绑架,一味将责任推到她身上。”

“为她好三个字不是你犯罪的理由,更不是她应承担的重量。”

转身出门,背后传来他低低的“我知道”三个字。

刑队派人重新提审了黄常阿骏和其他人,对路渺出现部分,供词基本和徐迦沿一致。

从高远留下的交易记录以及徐迦沿和其他人交代的犯罪事实里,路渺均在学校,不是上课就是训练或者宿舍,有老师同学为证,她并没有参与到犯罪的时间和证据,无论是她的本体还是副人格,都没有参与到霍总集团的贩/毒活动中。

她唯一触线的是昨晚的缉捕行动,差点帮助徐迦沿逃脱,但暗地里是她将船调转回码头方向,为警方争取了时间,有帮助警方缉捕嫌犯的动机,最终也是她亲手缉捕的徐迦沿。一开始她潜伏徐迦沿身边也是为了履行公务,初衷本也是为了获取徐迦沿犯罪证据,缉捕霍总,也是因为她,警方才得以快速获取到徐迦沿犯罪的线索,并在他逃脱前将他及毒/品截下。从这些行为表现看,路渺主观上是一心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并没有犯罪意图,只是在执行任务途中,因被体内另一重人格控制,才导致了缉捕过程中的行差踏错,但好在关键时刻潜意识里还是偏向正义一方,亲手阻止了徐迦沿,没有酿成大错和造成人员伤亡。。

刑队让人依法定程序给路渺重新做了精神鉴定,确系人格分裂导致,当时的她主人格完全被副人格压制,无法控制副人格的犯罪行为,即她没有犯罪意图的主人格在副人格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具备完备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需强制治疗。

作者有话要说:  在对呆渺的处罚问题上,之前咨询过不少律师和司法系统的朋友,也查了不少法律资料,得出的结论应该是文里那样的结果,朵妈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不确定是否完全正确,如果有问题,欢迎专业人士提出指正。

另外关于强制就医这个点,根据刑法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想咨询一下懂法的姑娘,呆渺这样的情况需要强制就医吗?

我有点不确定,被这个点卡了一晚上。

下附一些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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